关于2021年下半年普通话补测报名的通知 河传教〔2021〕068号 各学院: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,现将2021年下半年普通话补测工作安排如下: 一、普通话等级要求: 国家语委规定,普通话分为三级六等,即:一级甲、乙等;二级...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,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,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,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...
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[2017]1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语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语委,部属各高等学校: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落实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)》《国家...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发布部门: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文号: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年号 发布时间:2000年10月 生效时间:2001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...